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33號原告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清蜜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 律師
徐沛然 律師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㈠系爭工程開始進場時間為何?開始進場時間是否為開工時間
?㈡原證5(本院卷一第57頁)項次21「INERGEN換氣設備工程」
、項次22「室內排煙設備工程」之計畫書送審,標示為「已完成」,為何兩造均稱未送審?㈢下列排煙風管工程是否進場?若未進場,其理由為何?①主體大樓C1、C2梯立管工程(下稱C1工程)。
②主體大樓地下2樓工程(下稱地下2樓工程)。
③主體大樓地下1、2樓暨東側大樓排煙閘門安裝、系統配線連結工程(下稱排煙閘門工程)。
㈣下列排煙風管工程完成之時間:
①主體大樓A、C、D棟2樓工程。②主體大樓A、C、D棟5樓至7樓立管工程與其他協力廠商介面衝突部分工程。
③主體大樓B1、B4梯立管工程。
④主體大樓D棟5樓平管工程。
⑤主體大樓A、C、D棟3樓、4樓及6樓工程。
三、被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㈠系爭工程開始進場時間為何?開始進場時間是否為開工時間
?㈡原證5(本院卷一第57頁)項次21「INERGEN換氣設備工程」
、項次22「室內排煙設備工程」之計畫書送審,標示為「已完成」,為何兩造均稱未送審?㈢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延至100年2月15日完成,有何意見?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