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8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彥慧 選任辯護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13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
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有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3日具狀對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13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又本件聲請狀上證據欄內載:再證1為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13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件,惟查並無附上該判決。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恒寬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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