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287號債權人莉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莉莉 代理人 林奕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UHAMMADBASRI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僅請求利息?或請求本金「及」利息?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請求利息之「迄」日為何?㈢債務人MUHAMMADBASRI之居留證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