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簡字第1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溫哲 選
複代理人 卓文 和
被 告 張威祥
張源成
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張威祥因就讀明道大學,邀同被告張源成、陳玉梅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9月9日與原告簽定借貸額度新台幣(
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動用期限自98年9月9日起至完成
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原告銀行提出撥款通知書
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銀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共動撥
5筆金額合計118,842元,其訂約及撥款日期詳如附表所示,
並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另約定因故退學或休學而未繼續就學者,
其償還期間之起算日為退學或休學日之次日。
㈡本件借款利率依原告銀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倘借款
人不依約還本付息,經原告銀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銀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計付
,借款當時原告銀行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83,加計百分之1
後為年息百分之2.83。
㈢依借據約定,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
分期攤還之權利,視同全部到期。
㈣依借據約定,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金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㈤詎被告自101年12月9日起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09,80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㈥爰依約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影
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且未據被告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2項、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
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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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簽約日或申請│撥款日│本金金額│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撥款日(民國)││(新台幣)││││
├──┼──────┼───────┼─────┼─────┼────────┼───────────┤
│1│98年9月9日│98年11月17日│26,358元│26,358元│自101年11月9日起│自101年12月10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按年│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2│99年2月12日│99年4月23日│10,358元│10,358元│息百分之2.83計算│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10計算,其逾期超過6│
│3│99年8月16日│99年11月22日│27,889元│27,889元││個月以上部分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20計算│
│4│100年2月9日│100年4月13日│27,889元│27,889元│││
├──┼──────┼───────┼─────┼─────┤││
│5│100年8月18日│100年11月15日│26,348元│17,306元│││
├──┼──────┴───────┼─────┼─────┼────────┴───────────┤
│合計│----│118,842元│109,80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