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鄭政顥
被   告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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