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鄭政顥
被 告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鄭政顥
被 告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