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何國印
被   告  鄭守濠 (原名 鄭守真
       莊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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