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小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 竹東 小字第3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
被   告  曾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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