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 竹東 小字第3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
被 告 曾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何尚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 竹東 小字第3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
被 告 曾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