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3號
原   告  俞陳美女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5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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