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3號
原 告 俞陳美女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5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藍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3號
原 告 俞陳美女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5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