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五九號
原告甲○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二00一)延民初字第一一二七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陸地區人民甲○與相對人丙○○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二00一)延民初字第一一二七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且經福建省南平市第二公證處以(二00二)延證字第九二八號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書,同時委託代理人乙○○代辦聲請認可離婚手續,亦經福建省南平市第二公證處以(二00三)延證字第七一三號公證在案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二00一)延民初字第一一二七號民事判決書、福建省南平市第二公證處(二00二)延證字第九二八號及(二00三)延證字第七一三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二)核字第0三一七四八號、第0三一七四九號及第0三一七五0號證明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二00一)延民初字第一一二七號民事判決書、福建省南平區第二公證處(二00二)延證字第九二八號及(二00三)延證字第七一三號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九二)核字第0三一七四八號、第0三一七四九號及第0三一七五0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原告(即聲請人)、被告(即相對人)相識時間不長即登記結婚,雙方婚姻基礎差。婚後原、被告性格不和常爭吵,雙方分居生活近二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亦向本院表示同意離婚,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請,本院予以准許等情,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