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四八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捌拾參臺(含IC板)及新台幣玖佰元均沒收。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捌拾參臺(含IC板)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 許銀堂 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起」應更正為「許銀堂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間起」外,其餘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項足資證明:
㈠、被告甲○○、乙○○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IC板八十三片及賭資新臺幣九百元可資佐證。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被告乙○○與同案被告許銀堂(另行審結)就上開常業賭博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二人均無前科素行良好,被告乙○○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產,竟以賭博為業,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使人趨於怠惰,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一己之私利,且其二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已知悔誤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八十三台(含IC板),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沒收之。至在被告甲○○身上所查扣之賭資九百元,係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法官朱中和
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電子遊戲機具名稱│數量(台)│機台編號│├──┼────────┼────────────┼──────────┤│一│AK47│五台│001~005│├──┼────────┼────────────┼──────────┤│二│九五賽車│六台│006~011│├──┼────────┼────────────┼──────────┤│三│皇冠迷十三(Ⅱ)│二台│012~013│├──┼────────┼────────────┼──────────┤│四│滿貫福星│五台│014~018│├──┼────────┼────────────┼──────────┤│五│金蘋果連線│二台│019~020│├──┼────────┼────────────┼──────────┤│六│黃金蘋果連線│一台│021│├──┼────────┼────────────┼──────────┤│七│皇家俱樂部│一台│022│├──┼────────┼────────────┼──────────┤│八│5PK│五台│023~027│├──┼────────┼────────────┼──────────┤│九│沙漠風暴│三台│028~030│├──┼────────┼────────────┼──────────┤│十│臺灣瑪莉│一台│031│├──┼────────┼────────────┼──────────┤│十一│瑪莉大戰│一台│032│├──┼────────┼────────────┼──────────┤│十二│瑪莉天地│三台│033~035│├──┼────────┼────────────┼──────────┤│十三│中華七支│五台│036~040│├──┼────────┼────────────┼──────────┤│十四│水果盤│七台│041~047│├──┼────────┼────────────┼──────────┤│十五│龍鳳BAR│三台│048~050│├──┼────────┼────────────┼──────────┤│十六│滿貫大亨│十三台│051~056│││││060~066│├──┼────────┼────────────┼──────────┤│十七│皇冠迷十三│三台│057~059│├──┼────────┼────────────┼──────────┤│十八│新象王│三台│067~069│├──┼────────┼────────────┼──────────┤│十九│突鷹斯洛│五台│070~074│├──┼────────┼────────────┼──────────┤│二十│東方明珠│二台│075~076│├──┼────────┼────────────┼──────────┤│二一│水果盤JP│七台│077~083│├──┼────────┴────────────┴──────────┤│合計│八十三台(含IC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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