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8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律師
被 告 鄭棋 即 鄭紹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軍良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