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40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石軒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係在臺北巿中山區,且依兩造貸款契約之約
定書第8條約定,雙方復同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
1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