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288號
上 訴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葉民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