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431號
原 告 何佳玲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許燕輝
被 告 新生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藍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431號
原 告 何佳玲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許燕輝
被 告 新生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