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431號
原   告  何佳玲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許燕輝
被   告 新生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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