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259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郭乃睿
陳學海
被 告 許子元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經查,本件經向被告許子元戶籍地址送達,但遭以遷址不明退回
,本件民國9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未能合法送達,自無從
准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