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6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許秉程
林志淵
鄭潔尹
被 告 吳卯瑜
訴訟代理人 吳詠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扣除帳務管理費5,
000元後,以借款本金650,000元計算之各期還款本金、利息及
剩餘本金明細表。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