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江宏祥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
相 對 人 溫永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如未依限繳納,即
  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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