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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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立原本件被告林立原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