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電業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烟慶上列被告因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85、3935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吳烟慶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就被告吳烟慶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9月29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十四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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