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31號原告 廖文彭 被告 王世當 被告 杜響津 即 杜三敬 被告 王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即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1200元/㎡×992㎡=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