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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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 馬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林湖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是否欲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若否,原告欲確認就被告所有之何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二、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上開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為多少。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