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33號原告 林彥廷 被告 張淑晶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肆萬肆仟零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捌拾元。
(二)原告於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為張淑晶,惟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張淑晶對於被告「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存在,是原告有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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