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75號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張嘉蓉 被上訴人 洪伯群 即被告被上訴人 洪奇廷 即被告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97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