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馮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鈞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