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0號聲請人即原告 邱孟鋒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被告 邱惠美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林偉譽 追加被告 邱政鋒 相對人即追加被告 邱榮郎 上列一人特別代理人 邱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邱進財於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為追加被告邱榮郎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邱孟鋒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因應為追加被告邱榮郎之身體疾病,致使其無法行動自如,來本院開庭亦有困難,無法定代理人,有財團法人為恭醫院為恭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病歷資料附卷足參(本院卷㈡第25-76頁),可認為屬實。故選任追加被告邱榮郎之姪子邱進財(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為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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