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通行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4號上訴人 黃世宗 被上訴人台北麗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方文章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訴字第394號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二項165萬元+上訴之聲明第三項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