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82號上訴人 周榮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慶昌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