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7號
原告 楊崢
被告 謝文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為:「請求判令被告將坐落臺北市○○街0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因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可供調取確認建物價值,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