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丙○○
乙○○戊○○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彤 律師被告甲○○
福臨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巷○○號一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鴻忠 右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十五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地
法官林政憲法官鍾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繡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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