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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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耿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甲○○住被告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四樓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 史馨 律師
林元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香港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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