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662號債權人乙○○
號債權人丙○○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662號債權人乙○○
號債權人丙○○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