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4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號),於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在執行之臺灣新竹監獄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業於同年九月十日出監),核其上訴狀僅略敘被告已經改過,請求從輕量刑云云,並未記載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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