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原告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208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或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意思不明,且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究係原告或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損害,亦不明確),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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