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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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