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伊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伊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伊春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附表:
┌─┬─────┬───┬────┬────────┬─────────┐│罪│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名││日期│├───┬────┼────┬────┤│││││案號│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竊│有期徒刑3│96年7│臺灣板橋│本院96│96年9月3│本院96年│96年9月││盜│月,如易科│月26日│地方法院│年度易│日│度易字第│27日│││罰金,以新││檢察署96│字第23││2340號││││臺幣1000元││年度偵字│40號││││││折算1日。││第16919│││││││││號│││││├─┼─────┼───┼────┼───┼────┼────┼────┤│竊│有期徒刑3│96年7│臺灣板橋│本院96│96年8月│本院96年│96年10月││盜│月,如易科│月23日│地方法院│年度簡│30日│度簡字第│11日│││罰金,以新││檢察署96│字第55││5588號││││臺幣1000元││年度速偵│88號││││││折算1日。││字第1607│││││││││號│││││├─┼─────┼───┼────┼───┼────┼────┼────┤│竊│有期徒刑2│96年7│臺灣板橋│本院96│96年8月│本院96年│96年10月││盜│月,如易科│月25日│地方法院│年度簡│30日│度簡字第│11日││未│罰金,以新││檢察署96│字第55││5588號│││遂│臺幣1000元││年度速偵│88號││││││折算1日。││字第16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