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31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包裝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餘合計淨重○‧二四公克,包裝重○‧五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六三號依法簽結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餘合計淨重○‧二四公克,包裝重○‧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