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7月1日至92年1月
8日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55號),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29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