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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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4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執行之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僅略敘被告施用毒品有成癮性,應為集合犯云云,惟本案與集合犯無關,被告上訴顯非就原審判決如何認事用法不當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九十七年九月八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末日為星期日加計一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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