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五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四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上開扣得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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