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許烈誠
相 對 人 張毓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已於
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聲請人之聲請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又相對人戶籍地址位於臺中市○區○○路○○號12樓之2,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