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1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炳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藤添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