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世凱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
武傑凱律師 劉世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世凱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賴世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上開犯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本即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是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惟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109年4月27日起入監服刑,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共3份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09年4月27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