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建志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2.陳報聲請人及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3.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