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原告 黃振權 被告 潘培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民國106年度易緝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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