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5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峰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8號、第309號、第31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