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蔡健暉 被告 陳能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逸倫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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