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友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