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告 許志雄 訴訟代理人 盧彥晴 被告 孟群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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