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0號
原   告  倪霈棻 (本名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
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抗
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
月30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7日送達至其指定之郵政信箱,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查
詢簡答表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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