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五二號
原告雙橡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車主出版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零柒仟捌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
玖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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